大江網/大江新聞客戶端訊 新法制報首席記者劉宇琦報道:在輕微刑事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一方有賠償意愿,但因受害人一方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,未能達成和解,該如何解決?近日,針對一起輕微刑事案件,樂平市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非羈押強制措施,這是景德鎮市檢察機關在推行《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(試行)》后辦理的首起案件。
今年3月17日,犯罪嫌疑人甲某與被害人乙某在洎陽街道某KTV內互毆,造成乙某左眼受傷。
承辦檢察官在參照民事賠償標準,聽取雙方意見,綜合被害人實際損失及雙方過錯等因素,提出賠償保證金額建議。
7月14日,在得到樂平市檢察院同意申請的當天,甲某近親屬即繳納4萬元至樂平市公證處,公證處出具了相應公證文書。同日,樂平市檢察院對甲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。乙某也不再繼續追究責任,雙方最終握手言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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